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回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回某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回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鸿、被告回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婚生女,原告生父母王某乙、回某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1月28日在青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归父亲王某乙抚养,抚养费由王某乙负担。
原告认为,被告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原告年满18岁止给付原告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回某辩称,与原告父亲王某乙离婚时,口头约定将被告所有的陪嫁品、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王某乙借被告父亲的1.5万元折抵给王某乙作为原告抚养费,故被告不应再承担原告抚养费。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被告主张离婚时将所有财产抵给了王某乙作为原告抚养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时起给付原告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6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回某每月
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200元。
2016年6月前的抚养费计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自2016年7月起,按季度给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付清本季度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于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被告主张离婚时将所有财产抵给了王某乙作为原告抚养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时起给付原告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6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回某每月
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200元。
2016年6月前的抚养费计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自2016年7月起,按季度给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付清本季度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于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回某负担。

审判长:张寿岑

书记员:张文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