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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静。
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瑛及被告刘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王某乙由刘某抚养,该判决未涉及探望权。王某乙现在盐山县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生效判决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且行使探望权有助于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婚导致的情感缺失,被告应积极配合。被告称原告有酗酒和暴力倾向等,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本院不予认定。综合考虑原告工作生活状况以及孩子的年龄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探望孩子以每月两次为宜,分别在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星期进行探望,方式为原告可在星期六早十时自被告处接走王某乙,于次日早十时将孩子送回被告处。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每月探望其女儿王某乙两次,即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和第三个星期六早上十时自被告刘某处接走女儿王某乙,于次日早十时将王某乙送回被告处。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慧

书记员:肖奇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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