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
何某
刘彩军(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刘彩军、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德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平,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小孩王某乙随被告生活,但2014年3月之后小孩王某乙到原告处随原告生活,且小孩王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自己要求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王某乙的抚养费,原告王某某主张由被告何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至成年。
二、由被告何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王某乙抚养费700元,每年支付一次,定于每年8月31前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小孩王某乙随被告生活,但2014年3月之后小孩王某乙到原告处随原告生活,且小孩王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自己要求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王某乙的抚养费,原告王某某主张由被告何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至成年。
二、由被告何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王某乙抚养费700元,每年支付一次,定于每年8月31前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元。
审判长:易德文
书记员:罗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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