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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陈某甲、陈某某与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陈某甲
陈某某
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徐某甲
党某甲系被告次子

原告王某甲。
原告陈某甲。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党某甲。系被告次子。
原告王某甲、陈某甲、陈某某与被告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王某甲、陈某甲、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凌云,被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徐某甲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三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造成三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予以返还。三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4894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三原告王某甲、陈某甲、陈某某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489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徐某甲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三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造成三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予以返还。三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4894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三原告王某甲、陈某甲、陈某某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流转金489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春艳
审判员:卢爱君
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杨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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