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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马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王某丙
郭某
王某丁
王某戊
王某己
孙广林(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甲,(王梦氏四子)。
委托代理人马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王梦氏三子)。
原告王某丙,(王梦氏女儿)。
原告郭某,(王梦氏长子王印才妻子)。
原告王某丁,(王印才与郭某儿子)。
原告王某戊,(王印才与郭某女儿)。
原告王某己,(王印才与郭某女儿)。
委托代理人孙广林,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王梦氏次子)。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马勇、原告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孙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要求继承王梦氏的遗产,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某承包的土地含有王梦氏的份额,故对其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要求继承王梦氏的遗产,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某承包的土地含有王梦氏的份额,故对其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负担。

审判长:张慎
审判员:吴瑛
审判员:田雅莉

书记员: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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