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
王某乙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屠某某
陈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胡一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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