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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冀某等与贺某、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甲。
原告冀某。
原告孙某。
原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丙。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被告梁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一层、六层、七层)。
负责人陆士权。

原告王某甲、冀某、孙某、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贺某、梁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甲、冀某、孙某、王某乙、王某丙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冀某、孙某、王某乙、王某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王某甲、冀某、孙某、王某乙、王某丙负担。

审判员  郭东霞

书记员: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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