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住唐山市。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一,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王某、李某李某与张某张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提出继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路新华
人民陪审员 宋建忠
人民陪审员 任伯虎
书记员: 刘佳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