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人员,住大同市平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5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康园果蔬批发市场从一郑州牌照冷链物流车处,多次购买“阿兰那”牛肉,在其开设在大同市**店内销售,通过核对出库单,发现该水产店从今年2 月份至案发共销售“阿兰那”牛肉35箱,销售金额达26775元,扣押的13箱牛肉外包装只有“阿兰那”三个字,无其他中文标识,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鉴定,该13 箱牛肉为水牛肉,产地为印度,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疫区国家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8月30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两册,补侦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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