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占军、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其兄陈某乙于1987年6月初6签订的《分单》和《赡养老人条件》时,原、被告尚未结婚,且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被告陈保卫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涉案房产系原、被告婚后于2006年所建,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陈保卫同意该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处分,是一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王某某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因该房产与房产座落的宅基地为一体,不能分离,故被告陈某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视为将涉案房产范围内的宅基地一并赠与原告王某某。原、被告复婚时,该房产应视为原告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该房屋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原告王亚红所有的房产内腾出。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与其兄陈某乙于1987年6月初6签订的《分单》和《赡养老人条件》时,原、被告尚未结婚,且合同只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被告陈保卫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涉案房产系原、被告婚后于2006年所建,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陈保卫同意该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处分,是一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王某某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因该房产与房产座落的宅基地为一体,不能分离,故被告陈某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视为将涉案房产范围内的宅基地一并赠与原告王某某。原、被告复婚时,该房产应视为原告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该房屋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原告王亚红所有的房产内腾出。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蒋少杰
审判员:符强
书记员:李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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