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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港进粉丝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丽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二委34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常顺,系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郑鹏,职务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关国兴,系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二委34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丽颖诉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李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颖、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国兴、被告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君与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李君处分了被告李君与原告离婚后属原告所有的财产,原告王丽颖不予认可。故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君的行为属表见代理不予采信。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君与被告黑龙江港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2014年12月18日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二被告各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玉刚 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 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

书记员:矫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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