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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合肥市缴纳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1040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每人交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个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达三级以上,并担任同案犯刘某甲(已判决)和王豪(追逃)两个传销团队的申购总管,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财务,领导传销组织成员四、五十余人从事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传销人员名单、银行流水等;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靳某甲、孟某某、靳某乙、徐某某、祝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在其中承担管理的领导职务,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发展和管理下线成员达三十余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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