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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小区,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东某某北外环与邮政路交叉路口处与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与曹某某及曹某某的乘车人李某某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书星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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