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住河南省宁陵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持A1A2驾驶证。2019年9月18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重型厢式货车,沿31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南县**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驾驶员许某某及乘车人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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