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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永涛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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