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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许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艳丽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英,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雨花南路**号**幢***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现上述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王某某返还欠款55373.49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雨花南路**号**幢***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现上述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王某某返还欠款55373.49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闽

书记员: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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