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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拉塑料颗粒,共计欠原告王某某货款42000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陈某某给原告王某某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陈京伟欠王某某42000元。2016年8月22日陈京伟”。因被告陈某某未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42000元,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拉塑料颗粒,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其未及时给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锋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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