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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