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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某某、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涞源县人。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太。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印太。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被告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波

书记员: 张嫱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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