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涞源县人。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涞源县人。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太。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印太。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被告涞源县宏太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波
书记员: 张嫱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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