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
邱某某城固镇东张某第二生产队
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某某城固镇东张某第二生产队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城固镇东张某村第二生产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城固镇东张某村生产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城固镇东张某村生产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生负担。
审判长:孙九凡
书记员:汪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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