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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齐齐哈尔农垦泰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伊宁,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农垦泰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泰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农场一委。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齐齐哈尔农垦泰某食品有限公司、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准确送达住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虹
审判员 陈涛
人民陪审员 徐志弘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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