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翟志江(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江,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占荣
审判员:汤俊
审判员:温馨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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