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
主要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王某某与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永哲
书记员: 孙慧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