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男,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被告:胡某乙,男,汉族,住海伦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书记员: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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