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白丽娜(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船员,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丽娜,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那守信
审判员:邢晶波
审判员:薛秋
书记员:李淑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