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朱静,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陆瑾,职务不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9月25日以本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
经查,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条款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原则。现本院依法请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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