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段兴武,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董某某,男,56岁,汉族,住涞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军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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