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沈阳市铁西区金宝岛皮革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金宝岛皮革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勋望街23-1号5门。
经营者霍敏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金宝岛皮革商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皮革购销业务往来,口头约定货到付款,截至201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00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杨永利写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记载:“欠条,今欠王某某人民币捌万贰仟,¥82000,杨永利,2015.7月1日”。欠条上欠款人的署名为“杨永利”,而并非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金宝岛皮革商店。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杨永利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亦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82000元,故沈阳市铁西区金宝岛皮革商店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改娟

书记员:侯彩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