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薇,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某某。一审被告:胡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一审被告张某某、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生、被上诉人某某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白景贤、刘薇、一审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朱冬杨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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