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泽县,现住。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泽县,现住,与杨某1系夫妻关系。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与杨某1系父子关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1、刘某某、杨某2、田某某、杨某3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丽娜
审判员 李立军
陪审员 杜铜柱
书记员: 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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