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李某某住所地虽系邱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汪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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