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 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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