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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自查封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燕

书记员:姚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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