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馆陶县柴堡镇后罗头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强、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关于冀D×××××号奥迪轿车的买卖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将其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奥迪Q5轿车作价50万元卖给原告,当日被告将该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将50万元购车款转账给被告,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却一直联系不上被告,直至2018年1月份,原告才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又签订《保证书》确认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已经交付买卖车辆的事实,并保证在2018年2月份前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要求确认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张某某承认原告王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关于冀D×××××号奥迪Q5轿车的口头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永哲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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