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坡
崔军(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张风庄
原告王振坡,男,1962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张六指村。
委托代理人崔军,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风庄,男,1979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洼里王镇张六指村。
王振坡与张风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军,被告张风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所述被告在距原告房屋后约二米处挖深沟,并在沟内排放污水、污物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在离原告房屋较近的地方挖沟、排污确实对原告的住房造成危险,被告应停止危险行为,将所挖深沟填平恢复原状。被告如认为原告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应以继续其危害原告的财产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将上述原告房后的深沟填平,恢复原状。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所述被告在距原告房屋后约二米处挖深沟,并在沟内排放污水、污物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在离原告房屋较近的地方挖沟、排污确实对原告的住房造成危险,被告应停止危险行为,将所挖深沟填平恢复原状。被告如认为原告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应以继续其危害原告的财产安全的行为相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将上述原告房后的深沟填平,恢复原状。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治军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商宝刚
书记员:康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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