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杨筱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南环西路3—2号4—4—1。
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彦忠担任审判长,并与代理审判员李万成、人民陪审员张守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筱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缺席,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张宝新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张宝新将位于新民市大红旗镇大红旗村10.9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转包费2万元,期限15年。诉争土地具体位置为大红旗镇大红旗村,共两块地,其中一块为房基地0.90亩,另一块为将坟10亩(水田)东至道,南至道,西至金世洪,北至王福山。
现在诉争土地一直由被告张某某耕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转让合同、新民市大红旗镇大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案外人张宝新将诉争土地转包给原告后,原告即取得了诉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在此情况下拒不返还给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本院对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前返还给原告土地10.90亩,诉争土地具体位置为大红旗镇大红旗村,共两块地,房基地为0.90亩,将坟为10亩(水田)东至道,南至道,西至金世洪,北至王福山。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彦忠 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 人民陪审员 张守荣
书记员:吴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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