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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武增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婚生女王某雯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雯(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现为了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学习环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王某雯。2016年1月2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雯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1000.00元抚养费直到婚生女王某雯满十八周岁。
另查明,婚生女王某雯随被告张某现居住在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园小区,被告张某现在保定吉轩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女王某雯由被告抚养,随其生活,但现因被告在外地生活且租房居住,无固定工作,无法提供给婚生女王某雯稳定的经济保障及良好的居住环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婚生女王某雯成长教育,婚生女王某雯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故原告主张将王某雯变更由其本人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变更后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的请求,本院考虑被抚养人现处上幼儿园阶段、被告的工资收入、当地的生活消费状况,酌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的婚生女王某雯变更由原告王某某抚养,随其生活;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王某雯抚养费500.00元,直至王某雯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各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长林 审 判 员  高明月 代理审判员  李 英

书记员:孟令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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