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广南县某某厂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广南县某某厂、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57元,减半收取400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力 代理审判员 籍东雷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书记员:宋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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