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
周某甲
周某乙
周某丙
周某丁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周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夏晓鹭
书记员:刘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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