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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吕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律师、被告吕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作价款),返还原告作价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为了共同创业,原告向银行贷款268,000元,于同年11月16日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由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夫妻矛盾激化,原告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驳回。诉讼期间,被告吕1瞒着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擅自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父母及舅舅。其中,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某2(系被告吕1之父)35%的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1(系被告吕1之母)30%的股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2(系被告吕1之舅)35%的股权,事后原告才得知这些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均无上诉。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股权作价款。
  被告吕1辩称,被告认可涉案公司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在本案中按照法律程序分割,涉案公司于2015年11月成立,被告作为一人股东,公司认缴出资,2019年5月28日正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可以从事主营业务和医疗器械批发,之前无法经营主营业务,公司股权以100万元作价款转让,现股权已回转至被告名下可以分割的状态,股权转让作价款依据的股权转让合同已解除也没有实际履行,股权作价款的作价金额不符合市场价值及共同本身状态,公司认缴出资没有资产,不能简单粗暴按照股权作价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义务及对应负债应双方一起承担。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赔偿或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分割,因为他知晓公司一直亏损,股权恢复至被告一人名下可以分割。被告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分割股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6日成立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被告吕1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吕1一人,2016年7月11日就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被告吕1分别与吕某2、陈1、陈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告吕1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别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吕某2、陈2各35%,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130%,工商档案变更,显示出资人股东为:吕某2、陈1、陈2;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被判决离婚,未涉及该公司股权及股权作价款,双方均未上诉;2019年3月21日吕某2、陈1、陈2分别与被告吕1签订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吕某2、陈2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各35%转让给被告吕1,作价0万元人民币,陈1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30%转让给被告吕1,作价0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4日原告起诉被告吕1、吕某2、陈1、陈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号:(2019)沪0109民初XXXX号),要求被告吕1赔偿原告50万元,被告吕某2、陈1、陈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变更为应得夫妻共同财产即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50%股权对应的折价款50万元,被告吕某2、陈1、陈2负连带责任。该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未上诉,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8年3月29日被判决离婚;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创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虽是被告吕1一人,被告吕1在该公司的股权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夫妻对股权的共有不仅限于股权本身,也可以是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利益,对此,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即2016年7月11日就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被告吕1分别与吕某2、陈1、陈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告吕1名下的股权作价转让给案外人,这是被告吕1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行使的权利,且原告对2016年7月11日被告吕1与吕某2、陈1、陈2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表示认可,可视为原告对2016年7月11日被告吕1与吕某2、陈1、陈2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予以追认,股权转让作价款是被告吕1原在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化而来的财产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本案是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处理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该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款,至于被告是否已取得该作价款,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被告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取得自己应有的权利,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该协议无效,该协议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由于该公司是被告一人在运作,对公司贡献大,故在分割股权作价款时应酌情多分。被告吕1投资款的出资方式及公司是否盈利与股权作价没有因果关系,故本案不涉及。2019年3月21日被告吕1就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又与吕某2、陈1、陈2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体现了被告处理自己的权益,与本案无关联,本案不涉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吕1酌情给付原告王某某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作价款30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申请保全费3,0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  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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