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阿勒泰市。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阿勒泰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
书记员:史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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