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伟、李秋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王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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