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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洪涛
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杨占峰
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
王鑫

原告王洪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某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男,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娟,职务:董事长。
被告杨占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依某县。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53216-5,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某县汇丰花园西栋东数一门。
负责人:邸金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依某县。
原告王洪涛与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占峰、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宏伟、人民陪审员柳春日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占峰、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占峰作为车辆驾驶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原告王洪涛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害,经依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占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杨占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虽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因其已将肇事车辆外包给被告杨占峰,丧失了对该车是否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且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占峰驾驶的黑LDP146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依法应由被告杨占峰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支持其合理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涛医药费4.441.25元、误工费651.80元(10天×65.18元)、护理费1.350.00元(135.00元×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10天×50元)、法医鉴定费450.00元,合计7.393.0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给付原告王洪涛7.393.05元赔偿款后,原告王洪涛返还被告杨占峰450.00元(依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费);
三、被告杨占峰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洪涛对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占峰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占峰作为车辆驾驶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原告王洪涛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害,经依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占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杨占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虽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因其已将肇事车辆外包给被告杨占峰,丧失了对该车是否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且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占峰驾驶的黑LDP146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依法应由被告杨占峰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支持其合理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涛医药费4.441.25元、误工费651.80元(10天×65.18元)、护理费1.350.00元(135.00元×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10天×50元)、法医鉴定费450.00元,合计7.393.0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依某营销部给付原告王洪涛7.393.05元赔偿款后,原告王洪涛返还被告杨占峰450.00元(依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费);
三、被告杨占峰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洪涛对被告依某县中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占峰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卢涛

书记员:王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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