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汉韩美视视力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省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省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汉韩美视视力保某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赫哲族,佳木斯市汉韩美视视力保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省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汉韩美视视力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韩美视公司)、袁某某、赵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戚义勇
书记员:魏守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