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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大海
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大海,男。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印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大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大海保险赔偿金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大海保险赔偿金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建军

书记员: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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