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国,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号。
代表人:邹明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明,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11-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第三人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业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调解结案。
审判员 陶业龙
书记员: 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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