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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区。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河市南城永和区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中急用为由,分两次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还款。
被告丁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孙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借条两份,借款人为丁某某,出借人为王某某。其中出具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的借条写明:因家中有用,共借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其中出具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的借条写明:因家中有用,共借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上述借条均由借款人丁某某签名、捺印确认,并均写明:“收到现金伍万元整。”原告另表示放弃利息诉求。
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2月26日双方在三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依据原告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对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处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履行期满,被告丁某某应予偿还。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主张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丁某某的上述借款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不予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浩川
人民陪审员 田春艳
人民陪审员 赵连和

书记员: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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