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制药厂下岗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刘长虹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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