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刘某某,女,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继江
审判员 张升信
陪审员 杨树生
书记员: 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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