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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王某某与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万文战(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秀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秀芳,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王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霸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王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原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间接证据。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王申身后事的处理意见》形式完备,内容清楚明确,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及日常生活常理,且有双方当事人的姑母、姐姐出庭证实该意见为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为书面原始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上诉人虽然对该书面意见有异议,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购买,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传来间接证据,其证明力不能与原始直接的证据相抗衡,不能证实诉争房屋系上诉人个人所有。综上,本案诉争房屋为双方当事人父母的遗产,一审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同胞兄弟之情,诚实信用、互谅互让地解决该纷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原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间接证据。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王申身后事的处理意见》形式完备,内容清楚明确,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及日常生活常理,且有双方当事人的姑母、姐姐出庭证实该意见为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为书面原始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上诉人虽然对该书面意见有异议,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购买,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传来间接证据,其证明力不能与原始直接的证据相抗衡,不能证实诉争房屋系上诉人个人所有。综上,本案诉争房屋为双方当事人父母的遗产,一审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同胞兄弟之情,诚实信用、互谅互让地解决该纷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丁宗发
审判员:柴秋芬
审判员:杨学军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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